松江校区学生校园管理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 2012-07-13 浏览次数: 250
 
沪工程学[2005]78号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文明行为,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大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应尊敬师长,刻苦学习,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增强体质。
第三条  学生进入校园,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第四条  学生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迟到学生进入教室应向教师报告,经同意后方能入座,迟到15分钟以上者作旷课一节论处。
第五条  学生应保持学校和教室的卫生、整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不得随地吐痰,不乱涂写,不乱扔纸屑、杂物。教学大楼内严禁停放自行车和其它车辆。
第六条  人人应节约用水、用电,应随手关闭门窗、电灯和电扇等。人人应自觉爱护学校的各种设备和设施,凡损坏公物,应照章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必要处分。
第七条  学生要在校内举行集体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提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经许可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八条  学生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学习、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环境,禁止学生赌博、酗酒、校园内吸烟,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行为。严禁在校园的河流里游泳。
第九条  学生不准在教学大楼内大声喧哗、打牌、奕棋等文体活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使用教室举行舞会、联欢会等各种声响较大的、有碍他人学习的活动。娱乐活动可以在学生活动中心或学校指定场所进行。
第十条  男女生交往文明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内短裤或不符合学生身份的服装进入校园。学生进入校园的着装应保持整洁、大方、得体。
第十一条  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
第十二条  禁止进入建筑施工场地和有安全警示标志的区域,严禁攀爬、登高建筑物,禁止在校内河流、湖泊等水域游泳、捕鱼。
第十三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