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7-13 浏览次数: 768
 
沪工程学[2006]50号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和希望经济上独立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的自立精神及诚信意识,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上海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对象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家庭经济困难;
(四)学习成绩较好,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诚实守信,履行协议;
(六)符合银行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贷款申请程序:
(一)助学贷款每年9月集中办理。
(二)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参加银行组织的培训,按要求真实、正确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消费信***凭证》、《还本付息扣款授权书》等有关合同文本和《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助学贷款申请表》。
(三)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按时递交各类资料,在指定时间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料包括:
1、学生证复印件(新生提供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所属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四)学生处初审、盖章后,送交经办银行审批。
(五)银行审批,确定准予贷款名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学生。
第四条  贷款发放:
(一)贷款按年度发放,银行直接将贷款划入学校账户,学校分期通知贷款学生领款或充抵学费。助学贷款优先充抵学费。凡贷款学生均应先付学费,后办理贷款。
(二)借款学生如中途要求终止贷款,由借款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后,再转经办银行办理终止贷款手续。
(三) 如借款学生发生学籍变动,出现休学、退学等状况,学校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协助银行督促学生或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学校及时通知银行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停止发放。
第五条  贷款的期限、利率、限额:
(一)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从毕业后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
(二)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三)助学贷款最高金额为6000元/年,申请总金额最高为24000元/人。
第六条  助学贷款的归还。
(一)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期限根据申请贷款时所签订的合同,借款学生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还款义务。
(二)助学贷款的归还方式根据各银行的有关规定,即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开始还款,毕业后六年内还清。
(三)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办理还款展期手续。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四)助学贷款一经获准发放,借款学生信息资料和贷款情况将提供给“个人信用征集系统”,成为借款学生的个人信用记录积累。
第七条  助学贷款的贴息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借款学生自付。国家财政和学校为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