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7-13 浏览次数: 729
 
沪工程学[2006]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院校教育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推进和加强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切实帮助贫困学生改善学习条件,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和自我解困意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沪教委学(1996)3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内的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校办产业的生产活动和后勤服务及各项公益活动,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相应报酬,使贫困学生具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的一项资助方式。
第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或休假时间从事健康、有益、适合我校学生特点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注重培养贫困学生的自我解困、自强自立意识,校内用人部门优先录用学校认定的贫困学生。贫困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表现将成为申请各类补(资)助的考虑因素之一。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培训指导,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和必要保障。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第四条  本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专门负责管理、协调、指导校内外各项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  负责协调用人单位、部门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利益,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包括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对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学生有损我校形象、有碍社会公德、有损用人单位利益的言行进行指正,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理。
第六条  负责筹措、管理和使用好校勤工助学基金。
第七条  负责对有愿望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资料库。
第八条  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学校或社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九条  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的发放。学生勤工助学的报酬支付按“能力培养为主,经济补偿为辅”的原则实施,校内岗位8元/小时,工作量按月考核(工作量计算的起始时间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报酬按月发放,每月15日之前(如遇双休日、节假日及寒暑假适当顺延)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条  学生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章      勤工助学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大学生不得参加传销、直销等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做到认真负责,诚实守信,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维护学校和集体的荣誉。
第十四条  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要权责明确,如工资额度、发放时间、安全等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方面要在协议中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尤其是校外勤工助学)过程中,一旦发现自己的人身安全、劳动权益受到威胁或损害,应立即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
第十六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属于学校认定的特困生,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特殊申请,经核准后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学校认定的贫困学生在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录用。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学生在每月25日之前应主动和考核老师沟通,并在当月考核表上签名确认,如对本人勤工助学报酬有疑问,需带上银行卡的详细收支记录在该学期之内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查询。
第十九条  学校注重培养贫困学生的自我解困、回报社会的意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表现将作为申请校内外各类资助项目的重要考核标准。
第四章      用人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用人方主要指录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校内部门和校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一般指长期固定岗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则上不接受校内用人部门的临时性用人需求。校内用人部门须按额定人数招收录用勤助学生。如岗位需求数有变化,须在每学期末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人申请,经核准后,下学期方可按新岗位数招收录用勤助学生。用人部门录用的勤助学生数须在额定名额之内,超出部分由用人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  校内用人部门优先录用学校认定的贫困学生(每学期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校内用人部门提供全校贫困学生名单),贫困学生须占部门勤工助学用人名额的80%以上。若低于80%,用人部门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学生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三条  校内用人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每月勤工助学学生工作量的考核工作。工作量按月考核(工作量计算的起始时间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每月25日之前将考核表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遇特殊情况需缓交考核表,需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否则学生勤工助学报酬由校内用人部门承担。
第二十四条  校内岗位的考核须依据“每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的规定,超出部分由校内用人部门承担。
第二十五条  校内用人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每学年的“勤工助学优秀学生”评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公司业务简介等有效证明材料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用人申请,经核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的发布和人员招聘。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张贴招聘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部门或个人须提供必要的劳防用品,须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考核依据:
(1)校内岗位按月考核,依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勤工助学(校内岗位)考核表》;
(2)每学期末考核老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进行“勤工助学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对认真负责、自强自立、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学生如无故不到岗3次,取消本学期的勤工助学资格,并且不能参加本学年的“勤工助学优秀学生”评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高职学生在内的全校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及研究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松江校区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沪工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