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工程学[2006]5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有效的帮助,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在校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市教委文件精神,推行“以贷代减”,“以勤代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高职学生在内的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帮困职责
第三条 学院组织开展入学新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建立各学院贫困学生档案。
第四条 各学院做好每学期贫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动情况的复审,调整帮困学生名单。学院及时报学生处更新贫困学生名单。
第五条 每年定期走访贫困学生家庭,做好贫困学生走访记录。
第六条 对学生中突发事件做到及时走访、慰问和补助。
第三章 帮困对象及实施原则
第七条 被帮困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校。
(二)学习刻苦,成绩合格以上。
(三)尊敬师长,热爱集体。
(四)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一年内无任何违纪行为)。
(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500元(每年根据教委有关规定适当进行调整)以下和生活极其困难者。
第八条 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积极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或义工、志愿者工作,申请且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或酌情增加减免、补(资)助金额。
第九条 对经济困难和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学校将提供勤工助学机会,以改善其就学条件,对拒绝参加勤工助学的贫困学生,不得享受减免学费。
第四章 帮困措施
第十条 减免学费
(一)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需具备的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且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2、每学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0小时(除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外)或参加义工、志愿者工作累计不得少于30小时。
除满足以上必备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1、烈士子女、孤儿;
2、家庭经济困难,父母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力、单亲家庭子女(仅指父、母一方亡故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家庭人员月平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者;
3、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学生;
4、父母一方患大病;
5、父母务农且家庭生活困难;
6、因突发事件使家庭经济发生变化而难以支付学费的学生。
(二)评审程序:凡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帮困学生补助(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出具家长单位证明或所在地区证明及本人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或义工、志愿者工作的证明(勤工助学证明材料可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开具),经学院初审,交学生处复审后,报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评审时间:减免学费的申请及审核工作于每年九月至十一月上旬集中开展。
(四)减免学费的等级:分学费全额减免、学费二分之一减免、学费三分之一减免三个等级。
(五)诚信为本,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和谎报。
(六)学校不定期对获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的学生,除追回全部钱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七)对受校纪处分或因学习态度原因而编入下一个年级学习的学生,取消当年或第二年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适时补助
学校根据季节的变化每学年适时对贫困学生进行补助。每年冬季,对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冬衣等实物补助。对遭遇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一次性临时补助,最高限额为500元/人次(注: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应提供社会经济救助中心出具的证明)。
对拒不参加勤工助学的贫困学生,学校原则上不考虑补助。
第十二条 社会资助
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社会上的企业或个人对我校品学兼优的部分贫困学生捐资助学。
第十三条 绿色通道
对家庭确有困难,难以缴纳学费的新生,开辟暂缓缴费的绿色通道。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学院按帮困项目的要求提出拟帮困学生的名单,交学校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类帮困项目,采用不同形式将物品、补(资)助金额发放至学生。
第十六条 对突发性疾病住院者和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学生,学校将视情况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松江校区学生帮困工作管理办法》(沪工程学[2003]2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