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请假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 2012-08-02 浏览次数: 823
 
沪工程学[2006]77号
 
为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因故不能上课或参加实习、劳动、军训及校、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必须履行实现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有效。
二、请假程序:学生请假应到所在学院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者必须由校门诊部证明)。按准假权限报批,经批准后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活动。请假期满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销假手续。
三、准假权限:
(一)请假1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3天以内者,由学院学生办公室或学院办公室批准;
(三)请假5天以内者,由学院批准,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
四、考勤和请假销假的执行: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课堂考勤采用任课教师点名和班长考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班班长每周一应将本班上周的《学生请假、旷课统计表》和学生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任课教师每月末将学生缺课情况报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对个别缺课情况严重的学生应及时通报给所在学院)。
(二)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对旷课学生必须进行批评教育。对旷课课时达到行政处分的,按《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家长。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一)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二)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三)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四)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者;
(五)请病假没有校门诊部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六)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七)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